李岩与段男男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644号

原告李岩,男,1977年6月30日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张术立,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男男,男,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彭洪艳,女,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诉被告段男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岩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冯跃忠

审 判 员  于占玖

人民陪审员  王兆伟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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