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644号
原告李岩,男,1977年6月30日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张术立,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男男,男,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彭洪艳,女,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诉被告段男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岩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冯跃忠
审 判 员 于占玖
人民陪审员 王兆伟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