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711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10月18日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雪。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冯跃忠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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