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108号
原告张立平,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前郭县。
被告刘车闯,男,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个体。
被告王锐,女,1978年3月5日生,汉族,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平诉被告刘车闯、王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张立平。
审判员 冯跃忠
二○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