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342号
原告张达,男,1983年9月24日生,蒙古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海洋,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官德,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个体。
被告曲荣周,男,汉族,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达诉被告许官德、曲荣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张达。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冯跃忠
审判员 于占玖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