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96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4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樊某某,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王春英。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冯跃忠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