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453号
原告杨国太,男,1961年1月25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吉林冠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太诉被告吉林冠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国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杨国太。
审 判 长 冯跃忠
审 判 员 于占玖
人民陪审员 董金凤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