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0年9月3日生,无职业。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0年6月25日生,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冯跃忠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