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晓与姜洪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600号

原告林春晓,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司机。

被告姜全,男,1960年10月26日生,汉族,个体。

被告姜洪伟,男,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个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3日13时许,原告到被告经营的倪窑大市场鸿运自助烤肉就餐,算账时因第二被告无发票如索要发票需要多添钱的情况下发生口角,第二被告要求原告付完款马上走开,并过来让原告马上离开,原告推开被告后仍然要求开发票,第一被告抓起凳子将原告打伤住院21天,经诊断为头部外伤,花费医疗费等费用35664.9元,被告对原告损失未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春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冯跃忠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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