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13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教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6月22日生,汉族,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1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冯跃忠

审 判 员  于占玖

人民陪审员  董金凤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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