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宁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孙某某,女,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松原市。
申请人孙某某要求宣告孙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某某称,其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原系松原市长岭县供电公司太平川变电所工人,2001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孙某离开其单位后,即未回家也再未到单位上班。长岭县供电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2001年8月7日在松原日报发了通告,2001年10月22日白城供电公司作出决定,给予被申请人孙某除名处分,同时解除其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至今已达12年之久,符合法定宣告死亡条件,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孙某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孙某,男,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原系松原市长岭县供电公司太平川变电所工人,原住松原市宁江区,与申请人孙某某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01年5月份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并经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道办事处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6月1日在工人日报上依法发出寻找孙某的公告,法院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孙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孙某离家出走至今已四年以上,且一直音讯全无,现申请人孙某某申请要求宣告孙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孙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冯跃忠
二○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