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589号
原告李彦风,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个体。
被告刘烽,男,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工人。
被告代华,男,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无业。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7月5日在原告处多次借款57.9万元,约定2012年8月5日还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57.9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彦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9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彦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冯跃忠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