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650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11月30日生,汉族,教师。
委托代理人陈更道,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1984年11月4日生,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海洋,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欣睿。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冯跃忠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