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405号
原告佟阳,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工人。
被告韩立军,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阳诉被告韩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佟阳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56.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佟阳。
审 判 长 冯跃忠
审 判 员 于占玖
人民陪审员 董金凤
二○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