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阳与韩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405号

原告佟阳,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工人。

被告韩立军,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阳诉被告韩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佟阳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56.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佟阳。

审 判 长  冯跃忠

审 判 员  于占玖

人民陪审员  董金凤

二○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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