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523号
原告周岩,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个体。
被告朴宇楠,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岩诉被告朴宇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39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周岩。
审判员 冯跃忠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