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20号
原告蔺洪志,男,1960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梁艳群,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洪志诉被告梁艳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蔺洪志。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冯跃忠
审判员 于占玖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莹
(2014)宁民初字第220号
原告蔺洪志,男,1960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梁艳群,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洪志诉被告梁艳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蔺洪志。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冯跃忠
审判员 于占玖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