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666号
原告姜丽颖,女,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科员。
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晓东,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科员。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1999年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万元。2006年被告偿还了2万元,剩余欠款2万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此欠款,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丽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冯跃忠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