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民初字第3654号
原告毛庆超,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前郭县。
被告赵立国,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庆超诉被告赵立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庆超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庆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529.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529.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毛庆超。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冯跃忠
人民陪审员 王兆伟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