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民初字第3623号
原告刘宝臣,男,1968年2月24日生,满族,个体.
被告曹玉轩,男,1957年4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下落不明。
被告张宝,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臣诉被告曹玉轩、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冯跃忠
审判员 于占玖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