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661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隋某某,男,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赵丽波。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冯跃忠

审判员  于占玖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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