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金、金福来与被告吕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11号

原告赵永金,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磐石市。

原告金福来,男,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磐石市。

被告吕有志,男,1957年5月2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金、金福来诉被告吕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冯跃忠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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