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11号
原告赵永金,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磐石市。
原告金福来,男,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磐石市。
被告吕有志,男,1957年5月2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金、金福来诉被告吕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冯跃忠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