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031号
原告胡振海,男,1949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文学,男,1957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振海诉被告杨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振海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振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6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赵丽波。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冯跃忠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