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振海与杨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8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031号

原告胡振海,男,1949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文学,男,1957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振海诉被告杨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振海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振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6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赵丽波。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冯跃忠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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