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朝林与王野、王桂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8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317号

原告梁朝林,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司机。

委托代理人滕振明,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野,男,1974年5月5日生,蒙古族,个体。

被告王桂杰,女,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朝林诉被告王野、王桂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朝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于占玖

审判员  冯跃忠

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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