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317号
原告梁朝林,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司机。
委托代理人滕振明,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野,男,1974年5月5日生,蒙古族,个体。
被告王桂杰,女,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朝林诉被告王野、王桂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朝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于占玖
审判员 冯跃忠
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