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珲执字第79号
申请执行人:郎瑞雪,女,满族,住珲春市。
申请执行人:颜艺涵,女,满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颜龙,男,汉族,住珲春市。
申请执行人郎瑞雪、颜艺涵与被执行人颜龙析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000元,案件受理费63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78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颜龙于2014年6月27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被执行人颜龙于2014年7月23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2014年9月2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9000元,申请执行人郎瑞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珲民一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伟
审判员 徐龙虎
审判员 李钟瑞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