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郎瑞雪、颜艺涵与被执行人颜龙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12 15:48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珲执字第79号

申请执行人:郎瑞雪,女,满族,住珲春市。

申请执行人:颜艺涵,女,满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颜龙,男,汉族,住珲春市。

申请执行人郎瑞雪、颜艺涵与被执行人颜龙析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000元,案件受理费63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78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颜龙于2014年6月27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被执行人颜龙于2014年7月23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2014年9月2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9000元,申请执行人郎瑞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珲民一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伟

审判员  徐龙虎

审判员  李钟瑞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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