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长经开执字第0023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杜艳玲,女,汉族,1962年10月1日生,住吉林省磐石市。
本院在执行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杜艳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房产、车辆、土地、也没有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军
审判员 杨晓平
审判员 申世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