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经开民小额字第00002号
原告:长春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金录,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国志,男,汉族,1980年3月20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长春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长春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乐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海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