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敦民初字第2141号
原告:张秋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黄修芳,女, 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艳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赵洪建,男, 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敦化市瑞悦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建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延吉市天平法律咨询服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路路发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被告:李晶,女,汉族,年月日,住敦化市。
原告张秋友诉被告栾艳文、赵洪建、敦化市瑞悦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珲春市路路发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李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栾艳文在本次事故中无证驾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嫌疑被起诉。原告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秋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秋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45元,减半收取11472.5元,由原告张秋友负担(原告已交纳1050元,因家庭生活困难缓交21895元)。
审 判 长 毛 春
代理审判员 高红丽
人民陪审员 张凤鸣
二 ○ 一 四 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存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