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国军诉被告段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5:48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莫民初字第74号

原告:程国军,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

被告:段玉波,男,成年人,汉族,系大屯信用社职工,现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军诉被告段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一五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书记员  张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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