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莫民初字第74号
原告:程国军,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
被告:段玉波,男,成年人,汉族,系大屯信用社职工,现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军诉被告段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一五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书记员 张云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