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辽民三初字第1号
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21-1号(地王国际大厦711室)。
法定代表人霍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光, 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源教育电视台,住所地:辽源市友谊大路6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广友,台长。
委托代理人李宴鑫,该单位员工。
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源教育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光、委托代理人孙宇 、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宴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二人转作品《好戏登场》的唯一合法著作权人,对作品享受合法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于2014年6月18日擅自播放上述作品的部分节目“好戏登场”第55期小品《李大贵思妻》、二人转《铡美案》选段、第56期小帽《绣红灯》、小品《造爹计划》。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辽源教育电视台答辩称,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检测到的节目为辽源教育电视台广告部员工将其私人观赏的节目,没经主管领导批准,错误的做到节目播出带里。发现后立即进行了改正。辽源教育电视台是辽源教育局设立的行业电视台。业务范围是教育教学节目,是教育内部观看的小台,覆盖面小,影响力微弱,请求给予谅解。
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作品登记证4份、光盘2份,证明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侵权节目包含在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版权作品中。
2、公证书复印件2份,证明被告辽源教育电视台侵权的事实。
3、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律师费5,000.00元、公证费1,500.00元票据各1张。(律师费票据为20,000.00元,是律师代理五个侵权案件代理费的总和,本案主张律师费5,000.00元)
对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辽源教育电视台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辽源教育电视台未向本庭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经营国内版音像制品批发、电子出版物、文化用品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制作包装、版权转让、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影视节目制作及交流的有限公司,是二人转作品《好戏登场》的合法著作权人。被告辽源教育电视台未经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许可,于2014年6月18日擅自播放了《好戏登场》部分节目,即“好戏登场”第55期小品《李大贵思妻》、二人转《铡美案》选段、第56期小帽《绣红灯》、小品《造爹计划》。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认为被告辽源教育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二人转作品《好戏登场》的合法著作权人。被告辽源教育电视台未经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许可,于2014年6月18日擅自播放了《好戏登场》部分节目,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证据,虽证明侵权事实存在,但不能证明被告辽源教育电视台对其作品进行长其多次播放。及继续侵权行为,且作品广播权属财产权,赔偿损失足以为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权利救济与保护。因此,对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被告辽源教育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辽源教育电视台是辽源市教育局设立的行业电视台。业务范围是教育教学节目,覆盖面小,影响力微弱。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辽源教育电视台违法所得,对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应依照法定赔偿数额酌定。根据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确定赔偿金额为6,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源教育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辽源教育电视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李 爽
代理审判员 锡铁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民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