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辽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21-1号(地王国际大厦711室)。
法定代表人霍燃,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维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源市教育电视台,住所地:辽源市友谊大路6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广友,台长。
委托代理人李宴鑫,该单位员工。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教育电视台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辽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执行并已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日得到了执行款7550元后,放弃其他的请求,并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辽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怀瑜
审判员 何洪涛
审判员 崔 鹏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