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10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
被告于某某,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首才
二0一五 年 一 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志辉
(2015)镇民二初字第10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
被告于某某,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首才
二0一五 年 一 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