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榆执字第78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男, 1967年7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府前街与环政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杜冠君
被执行人赵宝军,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2308号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民
代理审判员 张湛
代理审判员 佟岩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