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赵宝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12 15:48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榆执字第78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男, 1967年7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府前街与环政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杜冠君

被执行人赵宝军,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2308号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民

代理审判员  张湛

代理审判员  佟岩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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