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61号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贾杰,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物华商城世佳科文书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吉林市物华商城。
经营者:刘颖,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被告刘颖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负担。
审 判 长 徐 玖
审 判 员 任宝君
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