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中执字第90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晓霞,女,汉族,1987年4月27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霞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晓霞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给付了2050元,余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放弃执行。2015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凯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张宝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