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200号
原告:山东鲁德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育正。
委托代理人:赵晓伟,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源发汽车配件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阳街83栋1-9号。
经营者:祝春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德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源发汽车配件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德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75元退还原告山东鲁德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 欣
代理审判员 李丽洁
代理审判员 宫 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