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5:48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宽刑初字第277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系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玉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东北电器城以210元的价格卖给顾客金正便捷式多功能播放器一部、内存卡6张(每张卡20元),其中5张为热播经典电影,每张卡里23部电影上下集,1张为谍战新中国,卡里有26部电影,后被民警发现。民警在其床位内查获内存卡222张。经鉴定,内存卡的影视、歌曲等21953个品种属非法出版物。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13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东北电器城,被告人王某某以21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金正便捷式多功能播放器一部、内存卡6张(每张卡20元),其中5张为热播经典电影,每张卡里23部电影上下集,1张为谍战新中国,卡里有26部电影,后被民警发现。民警在其床位内查获内存卡222张,内存卡有影视、歌曲、戏曲等21953个品种。经鉴定上述出版物属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书证

1、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到案情况,系抓获归案。

2、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个人信息,无前科劣迹。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内存卡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4、情况说明:证实扣押王伟盗版内存卡的真实数量为222张。

5、照片:证实从被告人王某某摊位收缴的内存卡的照片。

6、信誉卡: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伟销售6个内存卡的事实。

(二)鉴定结论:证实从被告人王某某摊位收缴的222张内存卡中,有影视、歌曲、戏曲共计21953个品种,以上出版物属非法出版物。

(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23日13时左右,在长春市宽城区东北电器城,我购买一部金正牌的多功能播放器,花了90元,还有6部装有电影的内存卡,其中5张为热播经典电影,每张卡里23部电影上下集,1张为谍战新中国,卡里有26部电影,每张卡卖20元,机器和卡一共卖210元,有东北电器城的发票为证。

(四)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23日13时左右,在长春市宽城区东北电器城,我卖给一名男顾客一部金正牌的多功能播放器,还卖了6张内存卡,其中5张为热播经典电影,每张卡里23部电影上下集,1张为谍战新中国,卡里有26部电影,每张卡卖他20元,机器和卡一共卖给他210元,有东北电器城的发票为证。内存卡是从深圳方面进来的,每张卡10元。卖的时候13元到20元。卖这种装有电影或者歌曲的内存卡为了赚钱。从我床位里收出的内存卡有,热播经典老电影23张卡,每张卡里23部电影上下集,赌神9张卡,每张里面25部电影,谍战4张卡,每张卡里有26部电影,经典电影6张卡,每张里面27部电影,抗日战争经典电影8张卡,每张里面23部电影,二人转40张卡,每张里面72个节目,经典影视金曲13张卡,每张卡里面865首歌曲,我挂帅8张卡,每张卡里2688个戏曲,欢乐颂3张卡,每张卡里436首歌曲,小苹果经典版12张卡,每张卡里500首歌曲,888首视频经典50张,每张里面888首歌曲,555首经典二人转35张卡,每张卡里555首歌曲,999经典歌曲版11张卡,每张卡里999首舞曲。

上述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均无异议,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庭予以确认,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凤利

人民陪审员  白慧君

人民陪审员  吴锐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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