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174号
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运营总监。
委托代理人:杨剑峰,吉林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都市风尚周报报业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吉林时尚女报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法定代表人:解希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都市风尚周报报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吉林时尚女报报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应准许其撤诉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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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代理审判员 宫 平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