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中执字第9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被执行人:李冬梅,女,满族,1976年1月28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冬梅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放弃执行。2015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凯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张宝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