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二初字第196号
原告:王丽霞,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江市。
被告:王继琴,女,16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霞诉被告王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丽霞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来逢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姜++杉
(2015)临民二初字第196号
原告:王丽霞,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江市。
被告:王继琴,女,16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霞诉被告王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丽霞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来逢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姜++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