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11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冬梅,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崔林,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玖
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
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