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4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达人皮具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经营者:许萍,女。
委托代理人:张云捷,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达人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春阳
审 判 员 任宝君
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