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17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蔡剑锋,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许明。
被告:吉林市物华图书城新学苑书店。住所:吉林省吉林市物华商城。
经营者:王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吉林市物华图书城新学苑书店涉资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玖
审 判 员 任宝君
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