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三重字第1号
原告:周云久,男,汉族,1961年5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通榆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
法定代表人:于建山。
被告:马立军,男,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代理人刘冬,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久与被告通榆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立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云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 4,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代理审判员 宫 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