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169号
原告: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小亮马桥安家楼村8号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伍克燕。
委托代理人:徐乃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 :吉林省长春市红旗街1118号。
法定代表人:毕述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12.5元退还原告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 欣
代理审判员 李丽洁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