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14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赵天红,女,汉族,1983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工作人员。
被告:高新园区悦府糖果歌厅,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硅谷大街3666号,经营者杨静波,女,汉族,1973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高新园区悦府糖果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天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新园区悦府糖果歌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音像制作单位分别对《最炫民族风》、《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等201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并依据上述权利人授权(详见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版权合作协议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400元。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公证费500元、取证消费120元)共计62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81020元。[2: 1.桂林美2.全是爱3.天蓝蓝4.吉祥如意5.康定情缘6.相约北京7.一代天娇8.月亮之上9.自由飞翔10.等爱的玫瑰11.中国我爱你12.最炫民族风13.我和草原有个约定14.等15.不想16.缺点17.擦肩而过18.歌中故事19.幸福恋人20.一个人哭21.曾经爱过你22.过期的23.无情的温柔24.一万个理由25.真的用心良苦26.有情人终成眷属27.怎么会狠心伤害我28.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29.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30.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31.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32.漂33.雪34.穿行35.歌唱36.家乡37.情人38.天空39.相爱40.醒了41.原野42.天亮了43.那个冬季44.喜玛拉雅45.雪域光芒46.你不会回来47.风雨中的美丽48.变脸49.感受50.女人51.雨夜52.走开53.爱就爱了54.别怕有我55.花样年华56.满天风雪57.生日心愿58.我挑我的59.展翅高飞60.抱紧我 别走61.不想骗自己62.青菜鸡蛋面63.十二种颜色64.天使的选择65.13131 66.最好的朋友67.两个人的世界68.我还是挑我的69.Great Day70.信仰71.爱简单72.牧马人73.那一天74.无所谓75.我比从前更寂寞76.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77.地铁78.绝不放手79.吻我的样子80.爱死了昨天81.寻找李慧珍82.你叫什么名字83.你84.我85.倾城86.梦之浮桥87.一大片天空88.两个下雪的夜89.在梵高的星空下90.在世界中心呼唤爱91.信以为真92.菠萝菠萝蜜93.NANA主义94.LING LING LING95.翅膀96.HAS IT 97.YOU ARE MY HERO98.某某99.我不是我自己100.一个人唱情歌101.笨蛋102.换季103.空气104.停电105.委屈 106.大小姐107.平行线108.我介意109.雪绒花110.相思垢111.这种爱112.不可思议113.我的超人114.第三滴眼泪115.最后一个夏天116.被风吹过的夏天117.亲爱的还幸福吗118.期待你的爱119.曹操120.西界121.进化论122.木乃伊123.小酒窝124.醉赤壁125.豆浆油条126.背对背拥抱127.一千年以后128.不潮不用花钱129.编号89757130.第几个100天131.莎士比亚的天份132.认真133.天黑134.坚持到底135.死心彻底136.不让你走137.他一定很爱你138.一天天一点点139.患难见真情140.不顾一切的爱141.我是真的爱上你了142.香水143.想像144.一封信145.黑色翅膀146.一个人走147.故意不爱你148.好想对你说149.恋人唱的歌150.再爱我好吗151.我记得我爱过152.倦鸟余花153.想154.看穿155.漫游156.世界157.微笑158.早晨159.还有我160.平凡心161.那段岁月162.栀子花开163.可不可以爱164.最好的幸福165.冷艳166.分享167.爱如彩虹168.尽在不言中169.风雨彩虹铿锵玫瑰170.绽放171.love rain172.奇迹173.最爱174.四舍五入175.幸好176.公主复仇记177.撑伞178.爱的翅膀179.飞蛾扑火180.say no181.罗素广场 182.Me & I 183.沙滩绅士 184.午后三点 185.1978 186.正义红师187.夜空多灿烂188.Ocean is dead 189.秋幻想190.自由舞蹈191.随手的末来192.心醉193.爱与和平194.人鱼天堂195.爱我不一样196.BABY TELL ME197.春暖花开198.依呀来欧199.又见茉莉花200.红顶屋的故事201.当爱情经过的时候]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庭审中,原告进一步明确被告侵害的是原告享有的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放映权。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事实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
音集协(为“甲方”)分别于2008年7月28日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2009年6月29日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7月4日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9月5日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日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010年4月12日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3年4月16日与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010年10月18日与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2009年12月16日与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7日与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2010年9月8日与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几份合同主要内容均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音集协(为“甲方”)于2010年11月8日与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合同主要内容均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一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的《凤凰传奇》、《擦肩而过》记载:
1.桂林美2.全是爱3.天蓝蓝4.吉祥如意5.康定情缘6.相约北京7.一代天娇8.月亮之上9.自由飞翔10.等爱的玫瑰11.中国我爱你12.最炫民族风13.我和草原有个约定14.等15.不想16.缺点17.擦肩而过18.歌中故事19.幸福恋人20.一个人哭21.曾经爱过你22.过期的23.无情的温柔24.一万个理由25.真的用心良苦26.有情人终成眷属27.怎么会狠心伤害我28.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29.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30.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31.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3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记载:
32.漂33.雪34.穿行35.歌唱36.家乡37.情人38.天空39.相爱40.醒了41.原野42.天亮了43.那个冬季44.喜玛拉雅45.雪域光芒46.你不会回来47.风雨中的美丽等16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48.变脸49.感受50.女人51.雨夜52.走开53.爱就爱了54.别怕有我55.花样年华56.满天风雪57.生日心愿58.我挑我的59.展翅高飞60.抱紧我 别走61.不想骗自己62.青菜鸡蛋面63.十二种颜色64.天使的选择65.13131 66.最好的朋友67.两个人的世界68.我还是挑我的69.Great Day70.信仰71.爱简单73.那一天74.无所谓75.我比从前更寂寞76.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等28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72.牧马人77.地铁78.绝不放手79.吻我的样子80.爱死了昨天81.寻找李慧珍82.你叫什么名字83.你84.我85.倾城86.梦之浮桥87.一大片天空88.两个下雪的夜89.在梵高的星空下90.在世界中心呼唤爱91.信以为真92.菠萝菠萝蜜93.NANA主义94.LING LING LING95.翅膀96.HAS IT 97.YOU ARE MY HERO98.某某99.我不是我自己100.一个人唱情歌等2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101.笨蛋102.换季103.空气104.停电105.委屈 106.大小姐107.平行线108.我介意109.雪绒花110.相思垢111.这种爱112.不可思议113.我的超人114.第三滴眼泪115.最后一个夏天116.被风吹过的夏天117.亲爱的还幸福吗118.期待你的爱119.曹操120.西界121.进化论122.木乃伊123.小酒窝124.醉赤壁125.豆浆油条126.背对背拥抱127.一千年以后128.不潮不用花钱129.编号89757130.第几个100天131.莎士比亚的天份132.认真133.天黑134.坚持到底135.死心彻底136.不让你走137.他一定很爱你138.一天天一点点等38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139.患难见真情140.不顾一切的爱141.我是真的爱上你了142.香水143.想像144.一封信145.黑色翅膀146.一个人走147.故意不爱你148.好想对你说149.恋人唱的歌150.再爱我好吗151.我记得我爱过152.倦鸟余花等14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53.想154.看穿155.漫游156.世界157.微笑158.早晨159.还有我160.平凡心161.那段岁月162.栀子花开163.可不可以爱164.最好的幸福165.冷艳166.分享167.爱如彩虹168.尽在不言中169.风雨彩虹铿锵玫瑰等17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170.绽放171.love rain172.奇迹173.最爱174.四舍五入等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175.幸好176.公主复仇记177.撑伞178.爱的翅膀179.飞蛾扑火180.say no等6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81.罗素广场 182.Me & I 183.沙滩绅士 184.午后三点 185.1978186.正义红师187.夜空多灿烂188.Ocean is dead 189.秋幻想190.自由舞蹈191.随手的末来等1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
192.心醉193.爱与和平(独唱版)194.人鱼天堂195.爱我不一样196.BABY TELL ME等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197.春暖花开198.依呀来欧199.又见茉莉花200.红顶屋的故事201.当爱情经过的时候等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二)侵权事实
2014年1月2日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高新园区悦府糖果歌厅A08房间,使用高新园区悦府糖果歌厅A08房间内安置的音乐播放机点播201首音乐,对播放的画面内容进行了摄像,消费金额110元。保全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保全的资料刻录成光盘。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为此出具了(2014)吉长国安证民字第309号《公证书》。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人民币5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201首音乐电视作品,本院将原告提供收录有该音乐电视作品的专辑光盘内容与公证书后附光碟的播放内容进行了比对,比对结果显示:
10.等爱的玫瑰74.无所谓199.又见茉莉花169.风雨彩虹铿锵玫瑰等4首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不一致;84.我等1首被控侵权作品在公证书后附光碟中没有相应内容;50.女人等1首被控侵权作品在公证书后附光碟中因摄录内容过短无法进行比对。剩余195首比对均一致,且都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像制品、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故其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在原告提供的包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原版专辑的内页及播放画面上明确记载著作权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公司,且被告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法确认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经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公司授权,享有许可卡拉OK经营者以复制、放映等方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因10.等爱的玫瑰74.无所谓199.又见茉莉花169.风雨彩虹铿锵玫瑰等4首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不一致,84.我等1首被控侵权作品在取证公证书后附光碟中没有相应内容,50.女人等1首被控侵权作品在取证公证书后附光碟中因摄录内容过短无法进行比对,无法认定被告实施了侵害上述6首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也不能得到支持。
经将原告享有相关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经公证的被控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进行比对,有195首音乐电视作品在画面、人物、音乐等方面相同。被告未经许可在点歌设备中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未支付报酬,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实际获利,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程度、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新园区悦府糖果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并删除涉案的195首音乐电视作品(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明细为:1.桂林美2.全是爱3.天蓝蓝4.吉祥如意5.康定情缘6.相约北京7.一代天娇8.月亮之上9.自由飞翔11.中国我爱你12.最炫民族风13.我和草原有个约定14.等15.不想16.缺点17.擦肩而过18.歌中故事19.幸福恋人20.一个人哭21.曾经爱过你22.过期的23.无情的温柔24.一万个理由25.真的用心良苦26.有情人终成眷属27.怎么会狠心伤害我28.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29.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30.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31.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32.漂33.雪34.穿行35.歌唱36.家乡37.情人38.天空39.相爱40.醒了41.原野42.天亮了43.那个冬季44.喜玛拉雅45.雪域光芒46.你不会回来47.风雨中的美丽48.变脸49.感受51.雨夜52.走开53.爱就爱了54.别怕有我55.花样年华56.满天风雪57.生日心愿58.我挑我的59.展翅高飞60.抱紧我 别走61.不想骗自己62.青菜鸡蛋面63.十二种颜色64.天使的选择65.13131 66.最好的朋友67.两个人的世界68.我还是挑我的69.Great Day70.信仰71.爱简单72.牧马人73.那一天75.我比从前更寂寞76.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77.地铁78.绝不放手79.吻我的样子80.爱死了昨天81.寻找李慧珍82.你叫什么名字83.你85.倾城86.梦之浮桥87.一大片天空88.两个下雪的夜89.在梵高的星空下90.在世界中心呼唤爱91.信以为真92.菠萝菠萝蜜93.NANA主义94.LING LING LING95.翅膀96.HAS IT 97.YOU ARE MY HERO98.某某99.我不是我自己100.一个人唱情歌101.笨蛋102.换季103.空气104.停电105.委屈 106.大小姐107.平行线108.我介意109.雪绒花110.相思垢111.这种爱112.不可思议113.我的超人114.第三滴眼泪115.最后一个夏天116.被风吹过的夏天117.亲爱的还幸福吗118.期待你的爱119.曹操120.西界121.进化论122.木乃伊123.小酒窝124.醉赤壁125.豆浆油条126.背对背拥抱127.一千年以后128.不潮不用花钱129.编号89757130.第几个100天131.莎士比亚的天份132.认真133.天黑134.坚持到底135.死心彻底136.不让你走137.他一定很爱你138.一天天一点点139.患难见真情140.不顾一切的爱141.我是真的爱上你了142.香水143.想像144.一封信145.黑色翅膀146.一个人走147.故意不爱你148.好想对你说149.恋人唱的歌150.再爱我好吗151.我记得我爱过152.倦鸟余花153.想154.看穿155.漫游156.世界157.微笑158.早晨159.还有我160.平凡心161.那段岁月162.栀子花开163.可不可以爱164.最好的幸福165.冷艳166.分享167.爱如彩虹168.尽在不言中170.绽放171.love rain172.奇迹173.最爱174.四舍五入175.幸好176.公主复仇记177.撑伞178.爱的翅膀179.飞蛾扑火180.say no181.罗素广场 182.Me & I 183.沙滩绅士 184.午后三点 185.1978 186.正义红师187.夜空多灿烂188.Ocean is dead 189.秋幻想190.自由舞蹈191.随手的末来192.心醉193.爱与和平194.人鱼天堂195.爱我不一样196.BABY TELL ME197.春暖花开198.依呀来欧200.红顶屋的故事201.当爱情经过的时候);
二、被告高新园区悦府糖果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7861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6元,由原告负担56元,被告负担1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欣
代理审判员 李丽洁
人民陪审员 丁荣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