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中执字第9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立国,男,刘立国,男, 1986年6月15日出生,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立国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刘立国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义务。2015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凯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张宝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