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三初字第293号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
法定代表人郭兆旭。
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国华图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庆国。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长春市国华图书经销有限公司侵害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代理审判员 宫 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