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吉民三知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3-011-A,
法定代表人:郝社永。
上诉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因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4年长民三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广军
审判员 薛 淼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