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执字第4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被执行人李志云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李志云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志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永冰
审 判 员 王海峰
代理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