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盛英杰侵犯著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2016-07-12 15:4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中执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 盛英杰,女,汉族,1965年7月23日生,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盛英杰侵犯著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吉中民二知初第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盛英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并删除涉案的201首音乐电视作品(清单附后);二、被告盛英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60300元;三、被告盛英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237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盛英杰已将执行和解款项66589元通过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转交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吉中民二知初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凯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刘天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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