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宽执字第429号
申请执行人贾莹。
被执行人刘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莹与被执行人刘通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长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亮
(2015)宽执字第429号
申请执行人贾莹。
被执行人刘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莹与被执行人刘通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长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亮